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司法院函送之「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正關於宣示判決期限的規定,使法院就特殊情形的案件,能有更充裕時間評議,有助提升裁判品質。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政務委員羅秉成協助,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就行獨任審判的案件維持原本2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另將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宣示判決期限延長為3星期,同時增訂但書,明定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即不適用2星期或3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