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教育部所提「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及「大學法」之修正草案,三項法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教師法第11條:為期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以公正、客觀遴選教師,增列必要時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規定,並刪除未兼董事或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二、教師法第18條之1:明定教師應於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
三、教師法第20條:授權教師本薪(年功薪)、薪級、起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四、教師法第26條:明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
五、教師法第27條至第33條:刪除有關教師組織法定任務、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
六、教師法第37條之2:基於教育之特殊性,教育法體系對教師之重要權利義務已有完整之規範,明定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之事項。
七、教師法第39條:為配合教師適用工會法等勞動三法,明定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八、教育基本法第10條:刪除教育審議委員會之教師會代表文字。
九、大學法第17條:刪除有關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申訴規定。
十、大學法第22條:刪除有關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