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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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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期能加強各級政府債務管理。

日期:98-12-31


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吳院長表示,「公共債務法」之修正,主要係因應地方政府行政區劃之變革,部分地方政府改制以後,所轄區域及業務範圍擴大,現行債務上限規定必須配合調整,故適度修正該法案。
吳院長並指示財政部與主計處在該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與立法院溝通爭取支持,俾早日完成立法。

該法案重點如下:
一、 合理調整地方政府權限之計算基礎:本法修正主要為因應行政區劃變革,中央債限維持不變,其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按GNP40%管制,至於直轄市及縣(市)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當年度歲出總額比率,各不得超過250%及70%,鄉(鎮、市)仍維持為25%。(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落實債務管理監督:新增規定各地方政府所舉借達債限之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提升債務透明度,強化債務管制效果,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政府總決算充分揭露公共債務資訊,另財政部應彙編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之相關資訊於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公開。(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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