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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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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4-28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加「退休所得不超過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等規定,該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人事局表示,修正後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明定被保險人月退休所得不得高於最後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以杜絕外界的疑義。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界定本保險加保對象、另行撥繳保險費對象及配合承保實際狀況,增訂相關規定。
二、基於保障依規定得兼任其他職務之被保險人老年經濟安全,並兼顧社會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增訂是類人員得選擇退出本保險,以及未退出本保險者相關權益之配套規定;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41條有關誤參加本保險之處理方式,提升於本法中規範。
三、為健全本保險財務及落實收支衡平原則,將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22條第2項,有關本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及保俸之比照認定方式,提升於本法中規範;規定依修正條文第7條所定得重複加保者之保險費率釐定;另配合本保險乙類被保險人加發養老給付所需經費,增訂另行按釐定保險費率撥繳保險費之規定。
四、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27條,關於已領養老給付者不得享有免自付保險費之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增訂依修正條文第10條另行撥繳保險費者之撥繳保險費不適用減免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之規定;因應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補充保險費規定,增訂本條所定補助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不包含補充保險費。
五、因應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之施行,將本保險養老給付方式區分為年金及一次給付,並分別規定其給付條件及標準;另附列展期年金機制;明定年金給付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現行請領條件時,得選擇給付之方式等;基於社會觀感考量,明定被保險人月退休所得不得高於最後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六、明定本保險養老年金之停止、喪失條件,以及領取本保險養老年金者死亡時,其遺屬得請領未達一次給付之差額;惟遺屬如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得擇領遺屬年金。
七、為保障失蹤退保者之遺屬請領死亡給付權益,將本法施行細則第35條相關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另配合本保險增列遺屬年金給付機制,明定遺屬得擇領年金或一次給付,並分別規定其給付條件、標準,以及遺屬年金之停止、喪失條件及請領遺屬年金之特別限制。
八、明定於法定期限內請領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溯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本保險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得按全國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率調整。
九、明定外國人準用本法並以支領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十、增列本次修正條文應另定施行日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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