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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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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05-0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條例己17年未修正,本次修法新增警察人員執勤時因未攜帶警械、或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輔助行使勤務;另修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如違反本條例規定而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求償,希望可讓員警更勇於使用警械,也更完善人民對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所產生相關後果的協助與救濟。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警械使用條例」是我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的依據,這次修法明定,人民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人民權益的賠償將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同時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進行調查,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此外,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彈性靈活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符合實需。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完成,將有利於員警有效運用警械,新設調查機制能公正、客觀,及有助釐清事實,並由國家負擔員警執勤的責任,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等情形,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該物品使用時視為警械。(修正條文第1條)
 

二、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三、現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爰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並擴大損失補償對象,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另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故明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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