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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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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公益信託公益目的 政院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4-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督促公益信託達成公益目的,落實政府提供租稅優惠的政策本意,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配合已送立法院審議的「信託法」修正,防杜「假公益,真避稅」,督促公益信託達成公益目的,以落實政府提供租稅優惠的政策本意。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公益信託類型日趨多元,現行「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享租稅優惠之受託人資格僅限「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外界時有放寬建議。為督促公益信託達成公益目的,防杜藉公益信託獲取不當租稅利益,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明定公益信託受託人每年應辦理結算申報,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規定徵免所得稅。(修正條文第3條之4、第3條之5、第89條之1)
 

(二)修正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適用要件,增訂受託人得為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法人。(修正條文第4條之3)
 

(三)增訂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未經許可接受財產捐贈,或公益信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失效,信託財產依規定返還捐贈人或委託人之課稅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之1)
 

(四)本次修正公益信託徵免稅規定,應配合「信託法」修正條文施行,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26條)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適用要件,增訂受託人得為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法人。(修正條文第16條之1及第20條之1)
 

(二)增訂已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嗣經受託人依信託法相關規定返還委託人或捐贈人致有應課徵遺產稅情形之申報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三)增訂委託人及捐贈人提供財產成立或捐贈公益信託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申報期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第24條之2)
 

(四)本次修正公益信託徵免稅規定,應配合「信託法」修正條文施行,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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