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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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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加入CPTPP 政院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1-2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並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CPTPP、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為臺灣展現與國際接軌決心的配套措施,有助落實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並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障。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指出,該部前為配合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TPP)」,擬具「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分別於105年8月11日及105年6月23日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9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函送上述修正草案,並因應美國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之CPTPP於107年12月生效,配合酌修草案相關文字。
 

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並訂有「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侵權情節重大之三要件。(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1、第100條)

(二)因盜版光碟為前揭數位侵權所涵蓋,現行法有關盜版光碟之相關規定已無需要,配合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98條之1)

(三)施行日期係因應我國加入CPTPP之時程,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17條)
 

二、「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刪除現行商標法民事責任規定中,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歸責條件。(修正條文第68條)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對進口仿冒標籤、包裝等商標權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權益之保護。(修正條文第95條)

(三)修正販賣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或者是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之規定,刪除「明知」主觀要件後,刑事部分回歸以「故意」為處罰歸責的要件,並包含間接故意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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