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為保護股東權益,使公司法符合國際潮流,謀求公司治理制度之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並符合企業管理之需,放寬現行對企業之限制及引進限制型股票等,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法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而未辦妥者,命令解散。(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修正條文第156條)
三、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修正條文第167條之3)
四、公司減資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東,讓企業有更大彈性處理退還股款事宜。(修正條文第1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