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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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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 政院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日期:111-09-2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本次修正進行制度性改革,實有必要。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明定例外得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之情形。(修正條文第6條)

(三)修正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庭長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選之類別及其辦理審判事務類別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

(四)增列商業調查官之任用資格範圍。(修正條文第17條)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並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修正條文第18條、第19條、第28條及第29條)

(二)因應經濟部本(111)年4月19日函送本院「專利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55條、第56條及第58條)

(三)為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企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之要求,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第一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庭審理;且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刑事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庭審理。(修正條文第59條)

(四)為推動司法E化升級、促進法院審理效能、避免裁判歧異及解決實務爭議,併增修相關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8條、第35條、第36條、第54條、第58條、第62條、第63條及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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