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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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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99-05-06

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通過後,未來學校教師月退休金將採「85制」。

教育部表示,為使教職員退休制度更健全,參酌99年4月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將名稱改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取得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的衡平。未來,各級學校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均將採「85制」,自願退休人員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以60歲為原則;任職年資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為55歲。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該條例適用對象係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故將名稱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二、配合學校停辦或合併、組織變更等原因,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者,亦得准予自願退休。(修正條文第5條)
三、除規定教職員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5歲應屆齡退休外,並增列大學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得予延長服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四、為完整規劃退休制度,將教師法第1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9條有關資遣之規定,酌作修正並納入本條例規範。(修正條文第8條)
五、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及辦理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修正條文第11條)
六、增訂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60歲為原則,並參採年資與年齡並重之精神,對任職年資30年以上者,另訂較低之起支年齡55歲。另配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提高,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七、增列支領一次撫慰金遺族之範圍與順序及遺族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申領月撫慰金之條件。(修正條文第19條)
八、增訂領受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各級學校專任教職者、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職務者,或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者,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其過渡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
九、明定公立學校校長或教師,其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或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支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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