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本國籍船員退休權益,並配合遊艇活動發展新生事務及其他船員實務管理所需,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通過後,受僱於我國籍船舶之本國籍船員,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並依選擇結果明定其退休金給與基準。
今天通過的「船員法」修正草案,自88年6月23日制定施行以後,僅於91年1月30日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過一次。「船員法」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 增訂遊艇、動力小船、平均薪津、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之名詞定義。
二、 增訂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管理事項規則之授權依據。
三、 增訂由主管機關另定僱用非中華民國籍船員之管理規則及雇用人違反相關規定時之處罰。
四、 修正船員死亡補償基準,以保障船員權益。
五、 修正受僱於我國籍船舶之本國籍船員,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並依選擇結果明定其退休金給與基準。
六、 增訂遊艇駕駛及動力小船駕駛之最低年齡限制,及應經體格檢查合格,領有駕駛執照,使得駕駛,及準用本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七、 增訂遊艇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合格駕駛及助手,始得航行。
八、 增訂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設立、廢止許可程序及當地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並辦理評鑑之相關事項,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管理事項規則。
九、 修正船員行政罰之種類,並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船員、船長及雇用人處罰事項,以資明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