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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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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

日期:105-03-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教育部擬具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人事總處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及第2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的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104年6月18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105年6月17日)時失其效力。

教育部表示,為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基於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的公平與國家財政考量,因此參考民國99年8月4日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規定,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有關退休(職、伍)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提升至「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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