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擬具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原能會表示,由於99年12月25日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未來其部分轄區並非該條例規定之高人口密度地區,為維持選址條件客觀要素的無差別適用,俾利場址遴選作業符合公平原則,該會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直轄市納入建議候選場址及候選場址之用詞定義。
二、增列直轄市政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者,應經直轄市議會議決通過等程序。
三、建議候選場址所在地增列直轄市應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之規定。
四、將直轄市及其所屬之區納入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及其鄰近行政區回饋金之分配。
五、行政院核定處置設施場址後,其公告之處所增列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之區。
六、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