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修正草案,將與司法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上述兩案經參酌各界意見,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實行,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5號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的解釋,建立最高檢特偵組檢察官處分內、外部審查機制,並實施第三審法院採強制辯護制度等重大變革,特擬具相關修正條文草案。
上述兩案的修正要點如後:
一、刑事訴訟法部份:
(一)授權司法院制定辯護人、被告等人審判時閱卷規則。(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二)執行拘提或逮補應告知原因及罪名等事項。(修正條文第88條之1、第89條)
(三)為保障被告辯護權,將等候辯護人到場期間列為法定障礙事由;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修正條文第93條之1及第99條)。
(四)修正重罪羈押及預防性羈押之規定,明定檢察官到場陳述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及提出必要證據。(修正條文第101條、第101條之1)
(五)視為撤銷羈押者,應將被告釋放,並不得以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為由,再續行羈押。(修正條文第108條)。
(六)限制住居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請求撤銷上述限制。(增定條文第119條之1、修正條文第121條)
(七)訊問證人亦應錄音、錄影。(修正條文第192條)
(八)增訂最高檢特偵組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有關再議及聲請審判之機制。(修正條文第256條、第256條之1、第258條之1)
(九)修正量刑辯論程序,增訂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289條)
(十)職權上訴僅限宣告死刑案件。(修正條文第344條)
(十一)修正上訴期間為20日。(修正條文第349條)
(十二)第三審審判適用強制辯護。(修正條文第388條、第395條)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本次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95條第三審適用強制辯護部分,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