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是規範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的內容,為提供一次或連續的金錢或可分物的給付,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以及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所生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及其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過去實務上行政機關對此類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多以行政處分方式辦理,因司法實務見解分歧,有同意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也有認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法務部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得以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為返還的法律基礎,致使行政機關於適用上,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增加行政成本,為明定行政機關可以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因此擬具「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75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第3項,明定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不當得利返還,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修正條文 第127條)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