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規定,該公司依該條例成立後,應於3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該公司於民國85年7月1日成立,應於88年12月底前完成移轉民營。因航空工業之投資金額龐大、回收期長、風險性較高,該公司無法於該條例所定時程內完成民營化,且現行條例中仍有若干不合時宜之條文,故擬具「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增加漢翔公司營運之彈性,有關公司之業務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一款。(修正條文第3條)
二、 配合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刪除原有關監察人之規定,改設審計委員會。(修正條文第4條)
三、 國營事業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係依法辦理之事項,毋需另訂。(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
四、 鑑於原航發中心移轉漢翔公司之全部資產之投資設置、人員之安置及遣退工作,均已分別由經濟部及國防部完成,爰予刪除相關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9條)
五、 修正漢翔公司「應按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時程」依規定民營化。(修正條文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