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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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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02-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指出,為因應國內實務環境變遷,適度調整會計師業務的監管規範,以改善會計師執業環境,增進會計師專業功能發揮,並提升會計師執業品質,因此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關於會計師之消極資格,增訂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確定日起未屆滿5年者,不得充任;並增訂受緩刑宣告者,仍得充任會計師。(修正條文第6條)

二、為提升會計師實務執業能力,刪除會計師執業資格得選擇參加職前訓練替代實務經驗之規定;並明確規範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負有持續專業進修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13條)

三、為落實會計師執行業務管理,增訂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逾2個月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2個月未再加入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修正條文第14條)

四、增訂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字樣,並應訂定合署契約,以明確合署會計師間權利義務關係;另配合增訂相關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之1及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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