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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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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

日期:105-02-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迄今15餘年,除曾配合大法官第716號解釋,於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第15條,調降裁罰金額的規定外,其餘尚無修正。

法務部指出,由於相關規定對保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營業自由等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不免有所限制。又因現今社會經濟活動日益蓬勃,民間與政府機關間交易行為態樣越趨多元,整體時空背景已有差異,因此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該法適用對象,除重要公職人員(如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等)外,包含各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之重要職務(如正副秘書長、主任秘書);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之董(監、理)事;公法人之董(監、理)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執行長或秘書長等,為該法適用之公職人員。(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增訂獨立董事亦受該法規範;另 增列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亦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修正條文第3條)

三、參考近年來違反該法案例,修正該法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修正條文第4條)

四、明確規範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命令迴避、職權迴避及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之要件及程序規範,並定期將迴避情形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讓外界得以監督。(修正條文第6條至第11條)

五、規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並明確請託關說定義。(修正條文13條)

六、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規定,包含經由公告程序進行之採購、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等、以公定價格交易、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所為之交易與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不受該法禁止交易行為之規範。另增訂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於參與交易行為之際,應主動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於交易成立後對外公開,俾利外界監督。(修正條文第14條)

七、增訂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及違反受查核義務者之裁罰;並參考近年裁罰案例,修正處罰鍰之金額。(修正條文第15條至第19條)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2條公職人員範圍,修正現行條文所定罰鍰機關,並依各該公職人員之職務層級予以區分。(修正條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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