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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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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9-08-12

為配合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縣市今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現行「營造業法」,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及台南市土木包工業的越區營業範圍則比照其毗鄰縣市,但今年12月25日後,合併改制之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其行政區域可與2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毗鄰,已無比照毗鄰縣市之必要,因此刪除高雄市、台中市及台南市之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比照毗鄰縣市之規定,並將高雄縣名稱改為高雄市。

該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合併改制後之高雄市、台中市及台南市,其行政區域可與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毗鄰,已無比照毗鄰縣(市)之必要而予以刪除;又台北市及基隆市於99年12月25日後,已有毗鄰之直轄市,並予增列。另為顧及金門縣及連江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增訂金門縣、連江縣越區營業者,分別比照高雄市、基隆市辦理之規定。

二、配合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等改制直轄市,修正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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