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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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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國際合作發展法」草案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98-11-12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外交部所提「國際合作發展法」草案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吳院長指出,本案的提出不僅可以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更能推展我國經濟及社會的成功發展經驗,請外交部建立專業、透明的援外監督體系,並強化本案的立法論述,以向立院委員妥適溝通與說明。
吳院長表示,人道無國界。1949年政府遷臺,當時國際社會對我國伸出援手,才創造出今天的台灣;921大地震、88水災期間,世界各國紛紛對我慷慨解囊,讓我們在災難中體會到溫暖。我國在21世紀扮演的角色,除了「民主制度的實現者」,也將是「人道關懷的參與者」。
外交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明訂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簡稱國合事務)的目標、原則、範圍及辦理方式,至各機關可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簡稱國合會)、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國合事務;國合會受託辦理的國合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若國合事務為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且係由我政府提供全額援贈,或應受援國政府請求在我國境內主辦之採購案,得附客觀公正第3人之可行性評估意見。此外,並確定國合會主要業務範圍及辦理方式;國合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而編列,其涉及國家機密,得編列機密預算,外交部應定期公布國合事務辦理情形;同時增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之辦理目標、原則及合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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