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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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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0-02-10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本修正草案主要是放寬外國人曾為我國人配偶而對其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國人單方收養外國未成年人的歸化要件,以及解決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時未能即時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等實務爭議,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保障人權意旨,維護婚姻移民者權益,並解決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實務上之問題,因此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曾為我國人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其歸化要件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相同。(修正條文第4條)

二、外國人如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或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得先取得我國國籍,並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修正條文第9條)

三、外國人為向其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先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修正條文第9條之1)

四、國人之父或母一方為外國人,為利與其父或母同一國籍共同生活,無論其成年與否,均得申請喪失國籍。(修正條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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