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人民自由結社之權力,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及「合作社法」等法案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公佈,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賦予團體更多自主空間,以符合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結社之規定,行政院今日通過「工業團體法」等三草案,放寬相關團體設置辦事處、增加年會費等相關規定,並刪除相關管制規定。
內政部指出,為保障人民自由結社的權利,內政部也檢討合作社管理之正當性及必要性,放寬修正不當限制人民自由結社之相關條文,提出「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等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工商團體及教育會設置辦事處、增加常年會費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事項,放寬修正為經會員大會即得辦理。
二、放寬同一區域內之工商團體及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之規定。
三、放寬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自擇性質相近之一業加入公會。
四、將團體召開籌備、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時,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監選之規定,放寬修正為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合作社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條文有關社員消極資格之限制。
二、配合社員消極資格限制之刪除,併予修正社員出社之規定。
三、刪除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