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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揆: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使國軍懲罰制度更健全
日期:97-11-20
行政院院會今(20)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份修正條文草案,將現役軍人的懲罰程序改為「刑懲併行」,並增列「評議會召開程序」及「給予行為人申辯機會」,有施以撤職、記過、管訓、悔過或禁閉等重大懲罰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並通知行為人給予申辯機會,使國軍懲罰制度更為健全。
軍隊是合法武裝團體,與其他人民團體不一樣,應嚴明紀律;相對地,軍人也受憲法人權保障,對於犯錯官兵的懲罰程序,也應合理、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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