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國軍與公教同仁及勞工朋友擁有一致平等的職場友善環境,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國防部所擬「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6條之1、第16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61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兵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22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因應「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18項家庭支持措施,建構鼓勵育兒、職場友善環境,行政院於今(115)年5月底至6月院會已陸續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考試院函送本院會銜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院會進一步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修正。
卓院長指出,此次3項條例修正,將使國軍與公教同仁及勞工朋友擁有一致平等的職場友善環境,也就是0到3歲的「育嬰假」全面升級為0到6歲的「育兒假」,以建構友善生養的環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有關「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6條之1、第16條修正草案部分: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將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 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61條修正草案部分:將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29條)
(三) 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22條修正草案部分: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將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