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3條、第1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法對從事保全人員消極資格之限制,涉及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權,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考量比例原則,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另本法對於保全人員任職後不合消極資格者,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及保全業者對於不合消極資格保全人員解職規範未臻明確,亦有增訂必要,故擬具「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3條、第16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限制,修正受有期徒刑宣告須逾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10年修正為5年,並刪除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未滿10年不得擔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二)增列保全業對不符消極資格保全人員應予解職、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及通知保全業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之1、第13條)
(三)增列對保全業違反解職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