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擬具「人體研究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促進以人類為對象之科學研究發展,符合尊重自主、善益及正義之倫理原則,並保障研究對象權益,我國前於91年1月2日公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並於96年7月17日公告「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惟因上開注意事項及指引非屬法規命令,為使受試者權益保障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擬具「人體研究法」草案,其條文如下:
一、「總則」:本法之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第二章「研究計畫之審查」:研究計畫之內容、倫理審查委員會組成與訂定審查事項之授權規定、倫理審查委員會監督與查核之職權。(草案第4條至第6條)
三、第三章「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研究對象之條件、代理同意之行使、告知內容及得免除同意之態樣規定。(草案第7條至第10條)
四、第四章「研究之管理」:研究材料之處理、提供國外使用之相關規定及研究人員之保密職責。(草案第11條、第12條)
五、第五章「罰則」: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則。(第13條至第16條)
六、第六章「附則」: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