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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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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 政院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2-2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是針對有公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健全社區自治管理,並增訂政府輔導措施,另消防法也明定各類場所即使有歇業或停業情形,管理權人也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因應高雄城中城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發生大火造成嚴重傷亡,為強制要求有危險疑慮之公寓大廈應儘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以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之管理、申報及修繕,以及為定明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及增訂得免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之條件;另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因此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49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
 

(一)為強化公共安全,增訂公寓大廈如未成立管理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不論屬本條例施行前或為本條例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均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供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又經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俾利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之辦理,確保居住品質。(修正條文第29條之1)
 

(二)增訂經認定有危險之虞應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屆期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二、「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部分:定明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及增訂得免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之條件;另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修正條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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