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交通部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除遵循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保障捷運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外;另併同鐵路法修正,建立我國軌道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有助提升國內軌道關鍵技術自主能力,促進軌道產業發展,同時確保運輸安全及服務品質。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將主管機關劃定開發之土地範圍明定為「捷運開發區」,其範圍不包含「毗鄰地區土地」,爰刪除「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文字及毗鄰地區土地之定義。並明定捷運開發區辦理開發所需土地係大眾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者,始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修正條文第7條)
(二)為建立大眾捷運系統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另依與我國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所簽發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亦得由主管機關承認之。(修正條文第24條之3)
(三)增訂主管機關可視營運需要委託既有大眾運輸業者辦理營運。(修正條文第25條)
(四)增訂公共工程有本法第45條之1第1項行為,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採取必要措施者,可不受禁建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45條之1)
二、「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經交通部指定之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另依與我國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所簽發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