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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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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 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減少意外災害損失

日期:112-11-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強化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3、第28條之14、第31條修正草案,並經審查修正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法之修正係在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使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充分掌握危險物品資訊,俾利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請經濟部等有關部會後續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執行工廠危險物品管理與稽查工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五章罰則部分規定,將違反現行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處罰,新增為第28條之14,現行第31條刪除第7款、第8款規定。考量本法修正公布後,尚有子法修法及地方政府宣導等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故修正第39條規定,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之。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或申報不實,提高工廠負責人之罰鍰上限:


現行條文於違反申報義務時,裁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考量工廠規模大小、違規情節輕重各有不同,大型工廠一旦管理出現缺失,恐將引起重大工安事件,故有必要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修法後,將罰鍰數額提高至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俾利主管機關依情節裁處。


二、裁處罰鍰與限期改善併行:


現行條文於違反申報義務時,係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不改善或未申報時,始能處以行政裁罰,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修法後,如工廠違反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可直接對違規工廠裁處罰鍰,並同時命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加強促使工廠依法申報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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