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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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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退役青年返鄉務農 行政院會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110-11-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鼓勵退役青年返鄉務農,並保障其享有參加農保及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的權益,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放寬讓45歲以下退役軍人轉而從農者,可參加農保並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有助鼓勵青年返鄉務農。院長指出,農保現行規定一般行業退休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但部分志願役軍人服役期短、離退早,為了讓這些服役年資較短的退伍軍人轉而從農後,也能享有參加農保及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的社會保障,故予修法,讓他們能夠受惠。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為解決服短役期的退伍軍人返鄉務農後,因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而無法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故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
 

上開兩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45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本保險,以獲得職域性社會保險保障,並明定曾依前開規定參加本保險後退保,其再次參加本保險者,應於5年內為之。(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被保險人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7條)
(三)為利行政作業,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於保險給付扣減之。(修正條文第22條)
(四)為保障被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益,修正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並增訂本次修正施行前、後時效期間合併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五)為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本保險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情形,爰刪除天數限制,以保障農民權益;另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刪除流產者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25條)
(六)增訂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身心障礙,而未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如逾請求權時效),嗣後再因傷病加重之身心障礙者,依加重後之身心障礙程度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修正條文第37條)
(七)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所需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依據,並增訂職災保險之辦理得準用該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之2及第49條之2)
(八)增訂由保險人依本條例辦理行政罰鍰處分事宜。(修正條文第48條之1)
(九)增訂本次修正之第5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與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修正施行日期一致。(修正條文第51條)
 

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為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5條之1,放寬45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保障渠等人員退休安養生活。(修正條文第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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