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擬具「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藥害救濟法」於民國89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考量藥害救濟業務已漸上軌道,該法規範目的已可由藥害救濟轉而兼顧藥害防制,期能透過事先預防之方式,減少藥害事件發生,提升國人用藥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另因時空變遷,相關條文體例亦有修正必要,因此擬具「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為有效減少藥害,本於預防勝於救濟之觀點,新增藥害防制業務為藥害救濟基金之運用範圍。(修正條文第5條)
二、「藥害救濟法」所定藥害救濟死亡給付之請求權人可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因此刪除準用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三、配合法制體例酌作修正或刪除現行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