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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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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

日期:104-05-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在全球氣候變遷下,水資源政策不僅是開源與節流,更應「歸零思考」,在兼顧產業發展、糧食安全與社會正義的前提下,規劃具前瞻性且務實可行的水資源配置、循環利用與管理架構。

毛院長強調,為避免再發生工業與農業、民生爭水,未來工業區工廠製程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應再提高,短期目標為零增自來水,中長期則完全以廢污水回收利用的再生水作為水源為目標。

毛院長指出,面對未來缺水的可能風險,除須通盤檢討水資源政策外,並應努力完備相關法令,「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是配合在「水利法」、「自來水法」中規範的耗水費徵收等措施以外所提出的配套方案,對未來水資源供應、調配,將有正面的影響。

毛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希望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者,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草案第4條)
二、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或得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草案第5條)
三、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或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草案第6條)
四、再生水之使用用途及其水質標準。(草案第7條)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特定區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水開發案之水源來源,分別辦理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再生水開發案建設及營運之監督、查核事項;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等事項。另規定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區內用水需求整合與分配、區內相關設施配置之審核等事項。(草案第8條)
六、再生水經營業之組織與籌設程序、再生水開發案之申請與變更程序、再生水經營業於興建及營運階段之管理。(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七、供自行使用之再生水取用案申請、變更程序及管理規範。(草案第11條)
八、政府機關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廠站所需私有土地取得方式及管線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之地上權取得方式。(草案第14條)
九、再生水費之計算公式及其調整或爭議處理方式。(草案第16條)
十、違反該條例相關規定之罰責。(草案第19條至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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