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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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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8-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是為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制度,並強化法令遵循,對於健全期貨市場管理,有其必要性。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控管店頭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及交易資訊不透明等問題,及因應金融創新、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之趨勢,增訂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之法源,並完備期貨交易之型態。(修正條文第3條) 二、 本法現行對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東之資格與股份轉讓之限制,係授權其章程載明,考量法律保留原則及證券期貨法令之一致性,明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股票轉讓、出質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修正條文第35條及第37條) 三、 現行期貨市場發生違約之財務安全防衛資金應支應順序與國際規範不同,為接軌國際制度並兼顧法律明確性及保留彈性,爰明定財務安全防衛資金項目,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時之支應順序,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另配合我國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制度,將在期貨交易所與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相關財務安全防衛資金予以區分。(修正條文第49條) 四、 為簡化期貨信託基金審核程序,增訂期貨信託基金得採申報生效制;為保障投資安全,課予期貨信託事業交付公開說明書之義務,並增訂未交付公開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所記載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致善意相對人受有損害時之民事賠償責任。另為維護法律秩序及交易之安定性,增訂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修正條文第84條) 五、 為使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之內部控制聲明書與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之申報日期同步,及避免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日期晚於財務報告之申報日期,各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時限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修正條文第97條之1) 六、 因應實際監理需要,增訂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予以糾正及其他必要之處置等處分方式。(修正條文第100條) 七、 鑑於我國期貨管理法令已屬完備,且違反第五條有關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種類及交易所限制規定係屬期貨商之內部控制缺失,而非屬嚴重之經濟犯罪,爰刪除期貨商違反第五條之刑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16條) 八、 考量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違反本法規定可能對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產生不利影響,為強化法令遵循,爰提高本法罰鍰額度上限;對違規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授權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另配合推動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違反第五條規定之除罪化,及加強對同業公會業務之監督管理,增訂相關行政罰。(修正條文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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