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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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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7-1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吸引國際優秀人才來臺服務,並提供友善環境,促進婦女二度就業,以及嚴懲不法僱用外國人,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項法案推動相當重要,與人才政策有密切關係,為落實育才、留才、攬才政策,以厚植國力與產業競爭力,勞動部因此修正「就業服務法」,從創造國際學術人才禮遇環境、周延就業服務業務及鬆綁外國人聘僱管理等面向著手,本修正案如能配合相關法規如國籍法的鬆綁,可更順利爭取國際優秀人才,請勞動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以期及早完成修法程序。同時請各相關機關本於權責,繼續檢討、鬆綁不合時宜的法令,讓臺灣的自由化及國際化更加落實。

勞動部表示,為延攬國際學術人才,提供友善環境並簡化相關手續,放寬應聘於公、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且經教育部認可的外國人,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另為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協助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的失業婦女重返職場,將二度就業婦女納入特別協助就業的對象,並得依規定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有效嚇阻並使違法惡性程度的罰責相符,按雇主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的人數累計裁處罰鍰外,另加重非法媒介外國人的罰鍰額度及刑事責任。以及檢討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的禁止事項,以保障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的合法權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保障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合法權益,檢討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之禁止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

二.增訂國外人力仲介公司仲介從事一定工作之外國人至國內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修正條文第41條之1)

三.將外國人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排除於本法之工作限制。(修正條文第46條)

四.配合國家攬才政策並提供友善環境,增訂取得永久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又為積極創造吸引國際學術優秀人才之禮遇環境,放寬受聘僱於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人,不需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48條、第51條及第53條)

五.放寬外國留學生、僑生、其他華裔學生、獲准居留之難民或依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之外國人,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50條及第51條)

六.實務上遣送費用應負擔者絕大多數為被遣送之外國人,且將對其之債權移送強制執行並無實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定明外國人確無力繳納或繳納不足者,由就業安定基金支付。(修正條文第60條)

七.為有效嚇阻並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責相符,按雇主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累計裁處罰鍰,另加重非法媒介外國人之罰鍰額度及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63條及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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