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環保署表示,近來陸續發生數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已無法有效制裁不守法事業,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因此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功能,並應維持正常操作等規定及其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18條之1及第46條之1)
二.增訂蓄意繞流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及排放之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致人死傷者之刑罰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1、第36條之2及第39條)
三.增訂受僱者揭發業者不法時之工作權保障及減免刑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9之1條)
四.修正提高違反放流水標準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證者之罰鍰上限,以有效遏止業者之不法行為。(修正條文第40條及第50條)
五.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0條、第43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第52條至第54條及第56條)
六.考量現行廢止許可證(文件)之規定侷限於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無法涵蓋其他許可證範圍,爰將廢止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規定,修正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修正條文第40條、第43條、第46條、第51條至第53條)
七.增訂水污染防治費特種基金來源及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修正條文第66條之3及第66條之4)
八.增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及追繳之所得利益,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以確保債權之履行。(修正條文第7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