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除強化產業內稽內控、健全當前洗錢防制機制外,也為因應今(107)年11月即將進行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評鑑。今年底APG評鑑將是證明我國恪遵國際防制洗錢規範的最好機會,如能順利通過,對國內產業在國際往來交流也將有很大助益,需多面向持續努力。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金管會、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強化與產業公(協)會及民間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適用洗錢防制法範圍應與資金籌劃有關。(修正條文第5條) 二、 增訂指定之非金融事業及人員應建立以風險為基礎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明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前開非金融事業及人員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辦法。以及非金融事業及人員違反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義務事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6條) 三、 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行為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四、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得採相關防制措施。(修正條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