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為賦予傳統市場禁售活禽的法源依據,建立國內動物傳染病檢驗診斷實驗室的管理制度,加強防範及降低運輸裝載媒介動物傳染病之風險,並鼓勵主動通報新發現的法定動物傳染病等,以強化防疫體系,故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制度及動物傳染病檢體之檢驗、報告、確定及公開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
二、 增訂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與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及裝載禽蛋容器或包材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4條)
三、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防範經由雞、鴨、鵝、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得禁止在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四、 明確規定違反疫情通報及不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者,不予補償;鼓勵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動通報新發現或國內曾發生而持續二年以上未有病例之動物傳染病,因而遭撲殺之動物,得依評價額以內予以補償。(修正條文第40條)
五、 為提升疫情通報效能,提高違反通報義務之罰責,另配合本次修正條文增列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43條及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