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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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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保險承保範圍

日期:111-03-1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健全強制車險制度,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造成的傷亡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理賠保障,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係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造成的傷亡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理賠保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以及為強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性的維持,因此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49條)
 

三、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四、將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交條例併同舉發。(修正條文第49條及第50條)
 

五、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六、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施行日期係由本院定之,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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