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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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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4-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配合網路科技的發展,該案研擬在網路上開放販賣酒品,並訂定配套管控措施,初期先以小範圍開放,再根據管制措施執行情形檢討評估後,逐步研議調整開放範圍。

針對外界對於開放網路賣酒有不同看法,張院長指出,行政院此時修法,是基於網路愈來愈方便,民眾使用網路的時間愈來愈多,希望讓網路世界的方便性慢慢趕上實體世界。為化解社會團體認為會無形中促使喝酒習慣普及等疑慮,因此條文對於買酒人的身分認證有嚴謹的規定,未來必要時,可透過網路大數據技術,針對買酒人的行為與資料進行分析,且相關資料的保存比實體世界更完整,並不會因此造成飲酒情形更氾濫。

張院長表示,除財政部規劃電子購物販酒管控措施外,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針對防制酒駕、酒癮及防制兒少購酒,已訂有相關防制措施,請各相關部會持續精進實體及網路相關作為及措施,釐清並減少社會疑慮。

張院長表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在有配套管控機制下,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增訂具一定資格條件及符合相關規定之酒販賣業者,經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得以電子購物方式為酒之販賣,並就酒販賣業者應具之一定資格條件、登記、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登記之審查與收費、廢止登記、管控購買者身分及年齡識別機制,及交貨業者之一定資格條件、驗證取貨人身分及年齡之方式、以適當方式張貼或提示鼓勵舉發違規醒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利管控。(修正條文第30條)
二、為因應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之管理需要,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將違反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罰鍰,由現行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另增訂酒販賣業者及交貨業者違反第30條第2項所定辦法之罰則,以遏止違規行為;對違規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之酒販賣業者,得廢止其登記,經廢止登記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至交貨業者,1年內不得從事以電子購物方式為酒販賣之交貨業務,以健全對電子購物販酒之管理。(修正條文第52條、第54條及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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