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完善法院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之程序,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3修正草案,將由本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之意旨,完善法院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之程序。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為符合該院釋字第799號解釋之意旨,完善「刑事訴訟法」第8編「執行」有關法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程序,得以依所涉基本權限制之強度及範圍等因素,賦予受處分人相應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另酌定適當之施行日,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3修正草案。
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之種類,依人身自由之拘束程度而為區分。(修正條文第481條)
(二)檢察官聲請之程式及期間限制、法院之准駁。(修正條文第481條之1、第481條之2)
(三)明定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之情形、輔佐人規定之準用、閱卷之許可及限制與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481條之3至第481條之6)
(四)檢察官依本法第481條第2項或第3項聲請法院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所應準用之程序。(修正條文第481條之7)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3修正草案部分:
(一)本次修正涉及相關訴訟實務資源之配置,宜有相應之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之施行日期。
(二)為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並兼顧程序之安定,明定新舊程序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