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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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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雙語專業人才增進國家競爭力 行政院會通過「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110-09-0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培育雙語專業人才,增加國家整體競爭力,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國發會擬具的「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提升國民英語能力,增進國家整體競爭力,希望藉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的設置,以結合各部會資源,同時亦導入民間活力與創意,透過專責單位進行推動,共同培育雙語專業人才。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完成立法程序。

國發會表示,為落實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宣示,政府將在雙語國家領域上,培育更多本土人才,並依院長指示在未來3年內規劃各項策略,培育雙語專業人才,因此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國發會指出,考量雙語政策具普遍性、持續性、公益性及專業性,加以牽涉層面廣泛、推動期程長,亦須多方瞭解利害關係人需求,因此成立行政法人組織型態的雙語國家政策發展中心,以確保各階段政策進展能依規劃執行,落實各項長期規劃,並藉由導入民間的活力及創意,搭配內、外部適當監督機制及績效評鑑機制,實踐2030雙語國家政策。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本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6條至第9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之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及開會方式;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方式;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一定親屬關係及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董事長為專任者,其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草案第10條至第17條)
 

四、本中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並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草案第18條)
 

五、本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及義務。(草案第19條)
 

六、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辦理方式;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與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決算報告書應接受審計。(草案第20條至第23條)
 

七、本中心會計年度、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24條及第25條)
 

八、本中心自有財產及公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6條)
 

九、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草案第27條)
 

十、本中心舉債限制、採購作業及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28條至第30條)
 

十一、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1條)
 

十二、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及解散時人員、賸餘財產及債務之處理方式。(草案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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