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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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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災害防救體系及救援效能

日期:98-11-19

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所擬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本案如完成立法程序,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將成立專責的災害防救辦公室,原有消防機關轉型為災害防救機關,並建立國軍迅速主動支援救災機制,將使整體災害防救體系更為健全及有效率。

吳院長進一步指出,今年莫拉克颱風帶來嚴重災情之後,因應芭瑪、盧碧颱風已建立一個有機能、有效率的災害防救機制,今年防汛期已結束,希望災害防救專責組織能儘速籌設完成,並參考歷次災害防救應變作為及經驗,就減災、整備、應變及重建等面向,持續加以檢討精進,必要時亦可配合進行災害防救法第二階段修法工作。

吳院長特別指示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以及早完成立法,需要配合修正的配套法案,也請相關部會積極辦理。

本法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地方政府應負責地方災害防救事項,增訂應依規定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二)整併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之組織及功能,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並將內政部消防署轉型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以強化執行災害防救任務。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各該地方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四)增訂劃定防救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及傳輸障礙之協商改善或以最小損失之方法使用建築物頂層架設電臺機制,以確保防救災微波通信暢通。
(五)增訂國軍主動進行救災任務,及國防部得為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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