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體制、實務運作需要及文官制度歷史發展進行全盤性檢討,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全球化競爭劇烈及國內公共問題日趨複雜,政府人力資源需重視更多的創新和彈性治理能力。行政院所屬二級及三級機關組織業務涉高度政策性,且政務需求多元,宜視實際需要配置政務人員,如三級機關首長或二級機關副首長職務。
人事行政總處指出,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就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已有相關規定,但過去行政院組改過程中較少運用該機制。另考量二級機關業務繁雜,涉及專業面向廣泛,增加副首長以協助二級機關首長能有效管理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有助國會、地方政府及民間進行良好政策溝通,因此針對該法部分條文擬具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務之原則,並增訂該類職務之總數上限。(修正條文第18條)
二、修正二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得至四人,並增訂該類政務職務之總數上限。(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增訂本次條文修正通過後,各機關組織法律如與修正條文不符者,於各該機關組織法律修正前,適用本次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