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提升我國太空科技研發能力 行政院會通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110-11-2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科技部擬具的「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通過設置專責的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將其升格直接隸屬科技部,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他於民國108年1月上任後所批的第一份公文,就是「第三期國家太空計畫」;今(110)年2月新春後的第一次行政院會,又再度提出臺灣第一部國家太空法案-「太空發展法」,這是奠定太空發展法制基礎非常重要的一步,並已於今年6月16日經總統公告。
 

蘇院長指出,為進一步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並有效整合國內產、官、學、研資源,爰於今日院會中提出本草案,並通過設置專責的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將其升格直接隸屬科技部,以利推動太空科技與產業發展,協助政府管理日益蓬勃發展的太空事務。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科技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科技部表示,依據今年6月16日制定公布的「太空發展法」第4條規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故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本中心設立目的。(草案第1條)
 

二、 本中心監督機關。(草案第2條)
 

三、 本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訂定程序。(草案第3條至第5條)
 

四、 本中心董事、監事相關聘任與解聘方式、人數、任期、職權及利益迴避等事項。(草案第6條至第17條)
 

五、 本中心主任之設置、聘任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及進用限制。(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六、 本中心財務與業務監督機制、績效評鑑及相關資訊公開之規定。(草案第20條至第24條)
 

七、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草案第25條及第26條)
 

八、 本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7條)
 

九、 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辦理採購之規定。(草案第28條至第30條)
 

十、 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1條)
 

十一、 本中心解散之事由、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之歸屬之處理方式。(草案第32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