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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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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11-1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在臺服務,以及強化勞動債權保障,確保勞工退休金權益,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目的是建構吸引外籍專業人才在臺服務的友善環境。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委員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監理之權限由原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調移至該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其監理涉及廣大勞工之權益,定明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之方式,並就監理事項、程序等授權訂定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修正條文第33條、第34條、第41條至第44條)
三、為吸引及留住外籍專業人才,並鼓勵其在臺服務,就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考量係以長久居住於臺為目的,爰增訂納入該條例適用對象及定明其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之期日,以保障退休後老年生活。(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之1)
四、為鼓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及早儲存退休金為退休生活準備,增訂得以每月執行業務所得一定比率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增訂已請領月退休金之身心障礙勞工於請領年限前死亡時,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其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六、為維持勞工本人退休後經濟生活安定之狀態,另基於勞工退休金專戶管理之目的,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修正條文第28條)
七、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勞工權益,對於雇主未依規定標準或期限給與退休金或資遣費予以罰鍰額度,並增訂公布經依該條例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之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之1、第53條之1)
八、為確保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增訂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於退休金、滯納金等債務負清償責任;勞工保險局對於雇主未依該條例繳納之退休金、滯納金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工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之債務免責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第56條之1、第56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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