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函送立法院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利與國際社會共同合作追訴犯罪,並促進與諾魯共和國間之司法互助合作,前經報行政院同意,由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與諾魯司法及國境管理部部長亞定於本(108)年8月7日在台北完成簽署「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本條約內容要點如次:
一、雙方應依本條約之規定,經相關機關,提供有關調查、追訴、法院程序、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中之相互協助。(第1條)
二、請求協助,應以書面為之。但在情事急迫情形或其他雙方事先同意之情形,得以其他方式提出。以其他方式提出請求者,除經受請求方之同意外,應於提出請求後10日內以書面確認之。(第4條)
三、依本條約對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之人取得證據者,必要時,受請求方應強制其出庭、作證或提供文書、紀錄及物品等證據。在執行請求時,該人無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虛偽證言或供述者,應依受請求方之刑事法律追訴及處罰。(第8條)
四、本條約於雙方各自完成使本條約生效之內部必要程序,並於相互書面通知後,應自最後之通知日起第30日生效。(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