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法是依據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意旨,修正歧視性意涵用語,有助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障害」。(修正條文第44條、第50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87條)
二、考量受輔助宣告者未必影響其執行船員職務,爰刪除雇用人得強迫其退休之規定;另將身體殘廢不堪勝任,修正為經航政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修正條文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