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船舶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表示,「船舶法」自民國20年7月公布施行以來己歷70餘年的,茲為面對國際海事組織不斷締訂新公約與修正案,為使我國船舶之規範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確保海上之人命安全,並因應實務作業之需要,爰擬具「船舶法」修正草案。
本次「船舶法」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船舶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二、修正放寬登記為我國國籍之船舶,其所屬公司之外資比例限制。
三、增訂船舶檢查項目與設備之檢查規定。
四、增訂遊艇檢查、丈量、登記註冊與發照等相關規定。
五、修正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等事項由航政機關辦理,其檢丈業務並得委託合格造船技師檢驗。
六、增訂驗船機構及驗船師專章,規範驗船師管理規定。
七、有關國際公約等之採用,據以訂定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由原報院核准採用,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採用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