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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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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直轄市食安自治條例對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所定相關禁制規定 牴觸憲法及中央法規無效

日期:111-03-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今(4)日表示,已於今日發函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臺南市等5直轄市政府,說明該府所主管之食安自治條例對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定有相關禁制規定,已牴觸憲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行政院指出,衛福部已依食安法於本(111)年2月21日公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公告同日生效,因此,自生效日起,除衛福部前開公告規範之日本食品不得輸入查驗外,其他日本食品倘無違反「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即不得逕予禁止輸入或販賣。
 

行政院表示,經檢視直轄市食安自治條例,定有禁止販售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規定者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臺南市等5直轄市,行政院於本年2月21日函請上開直轄市表示意見,經研議相關意見後,以食品進口管制涉及國際貿易政策與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其性質具全國一致性屬中央權限,地方政府並無此權限,上開直轄市食安自治條例中有關禁制規定顯已牴觸憲法及食安法規,因此於本年3月4日函告無效(自本年2月21日起)或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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