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航路標識條例」自民國23年5月15日公布施行以來,至今未曾修正,鑑於國際航路標識日趨多樣,須與國際接軌,及因應航港體制改革與相關部會業務移撥,並配合離岸風電政策強化航行安全,因此擬具「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航路標識設置、維護、管理、變更或移除之機關(構)、核准機關,及規定維護管理之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航路布告之發布時機。(修正條文第5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繳納時機、對象。(修正條文第6條)
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
增訂主管機關劃定航道及公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明定該條例禁止之行為及其罰則。(修正條文第9條至第11條)